(2017)鄂1124执8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晓红与余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红,余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8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徐晓红,女,1974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英山县。被执行人余惠,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英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英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4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余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惠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惠持有(原属于黄小林的)英山县老百姓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5%的股权及每年分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惠(原属于黄小林的)在英山县老百姓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5%的股权及每年分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甲寅审判员 龚 剑审判员 徐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柳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