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召龙与杜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召龙,杜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542号原告:王召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刚。原告王召龙与被告杜刚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召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召龙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171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王召龙跟随被告杜刚从事劳务活动,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截止到2015年12月5日欠原告劳务报酬共计11710元,由被告杜刚书写欠条两份,一份注明:今欠到工资壹仟玖佰元整,落款杜刚。另一份注明:今欠王召龙工资玖仟捌佰壹拾元整,落款杜刚,落款时间2015.12.5。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杜刚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针对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于2013年1月5日、2015年12月5日出具的两份欠条,内容分别为:“今欠王召龙人工费玖仟捌佰壹拾元整9810.00杜刚2013.1.5370727197012232815”、“欠到工资壹仟玖佰元整杜刚2015.12.5”。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共计11710元。本院认为,公民在提供劳务后,依法享有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能够确定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11710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即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1710元及利息(本金1171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元,由被告杜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刘法勤人民陪审员 李玉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单秋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