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蒲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赵某,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1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88年7月2日生,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局,该局干部。被执行人:赵某,男,1990年6月15日生,汉族,旬邑县某某纪念馆职工。被执行人:蒲某某,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蒲某某(2016)陕0429执41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4000元义务,强制执行中,二被执行人分别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库浩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