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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执恢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光荣与杨汉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光荣,杨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恢35-1号申请执行人黄光荣,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黄洲镇。被执行人杨汉德,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黄洲镇。申请执行人黄光荣与被执行人杨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的(2007)安石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光荣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7)安石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夏 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