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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世和与被执行人苏华宁、钟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和,苏华宁,钟春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02执78号申请执行人:陈世和,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潭门镇,现住琼海市嘉积镇。被执行人:苏华宁,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钟春妹,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世和与被执行人苏华宁、钟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陈世和借款本金163000元及利息4057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5年10月26日起算至2016年5月19日止,则该利息=163000元×4.35%×206天÷360天=405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2016年5月20日起按未还借款本金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欠本院案件受理费3560元、执行费2345元。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苏华宁、钟春妹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了被执行人苏华宁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琼C1ZS××),但该车去向不明。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定,请求法院查封上述车辆,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苏华宁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琼C1ZS××),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和平审判员  许道宁审判员  蒙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国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