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宁夏诺特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宁夏诺特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HIRANOSUSUMU(平野晋)。被执行人宁夏诺特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秀晟,经理。本院在执行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宁夏诺特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1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柳佳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