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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485无锡市南凯管件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庆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南凯管件有限公司,无锡市庆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485号原告:无锡市南凯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B区19号。法定代表人:杨忠南,该公司经理。被告:无锡市庆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东街13号。法定代表人:张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南凯管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庆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锡市南凯管件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浦德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