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上海比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比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催7号申请人上海比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塘沽路309号14C室1177。法定代表人周璐璐,总经理。申请人上海比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一张票据号码为3050313002764648,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32,110元,出票人为上海比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上海比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福山支行的中国民生银行支票,于2017年2月16日遗失为由,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法院申报权利。现因申请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未向法院提出判决票据无效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上海比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金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正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