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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沈其国与王瑞、青岛天立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其国,王瑞,青岛天立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人民法院公文拟稿纸发文字号:(2017)鲁0211民初6785号密级:缓急:签发:××××年××月××日审核:复核:主送: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抄送:拟稿单位: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拟稿人:刘德强印刷份数:8打字员:王沛沛校对人:王沛沛用何版头:A4纸标题: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785号原告:沈其国,男,1986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瑞,男,1974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青岛天立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金岭尚座23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1697178430B。法定代表人:王程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汉琼,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慧敏,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本院受理原告沈其国韩玉进与被告王瑞、青岛天立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其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沈其国负担。审判员刘德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王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