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森林与王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森林,王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988号原告:赵森林,男,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住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保国,磁县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新生,男,汉族,44岁,住磁县。原告赵森林与被告王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赵森林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森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森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交纳2675元,由原告赵森林负担。审判员 陈宏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