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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森林与王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森林,王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988号原告:赵森林,男,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住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保国,磁县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新生,男,汉族,44岁,住磁县。原告赵森林与被告王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赵森林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森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森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交纳2675元,由原告赵森林负担。审判员  陈宏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