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与被告蒋益平、蒋小清、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蒋益平,蒋小清,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196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九岭镇通达路**号。负责人:杨必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工作人员。被告:蒋益平,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小清,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诗仙路东段108号。法定代表人:税国涛,董事长。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与被告蒋益平、蒋小清、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以“在诉讼过程中,担保人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与我分社达成还款意愿,我分社决定对该案被告采用其他方式催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谢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