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群彦与王瑞、薛东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群彦,王瑞,薛东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447号原告孙群彦,男,生于1972年10月23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王瑞,男,生于1980年4月4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薛东亚,女,生于1989年8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群彦与被告王瑞、薛东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群彦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瑞、薛东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群彦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瑞、薛东亚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群彦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瑞、薛东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7元,收取25元由原告孙群彦负担,剩余922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赵天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