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行申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德文诉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德文,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2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德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解放路。负责人李长明,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史磊,该局法制大队队长。再审申请人杨德文因诉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下称海林林业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75行终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5月27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杨德文,海林林业公安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副局长刘红伟、委托代理人史磊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杨德文于2013年9月26日至2013年11月10日期间3次越级到北京上访,均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2015年4月23日,其再次越级进京信访,并在中南海周边滞留,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海林林业公安局于2015年4月26日作出海林公(海)行罚决字〔2015〕16号处罚决定,对杨德文治安拘留10日。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基层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认为,海林林业公安局作为杨德文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具有管辖权。杨德文多次越级进京信访并在中南海周边滞留,被当地公安机关训诫,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海林林业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杨德文的诉讼请求。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75行终9号行政判决认为,杨德文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北京,但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杨德文的居住地即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林业局,因此,海林林业公安局具有管辖权。魏某某、钱某某的证言不符合可以补充证据的规定,不予采信。行政处罚决定是经海林林业公安局批准作出的,决定书上盖有其公章,海林林业公安局海林派出所只是承办具体事务的单位,因此,杨德文提出海林派出所无管辖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对杨德文作出的训诫书及黑龙江省森工总局驻京信访工作组的情况说明均可证实杨德文到北京中南海周边滞留上访被训诫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德文申请再审称,1.其未接到北京公安局的训诫书;2.黑龙江省森工总局驻京工作组未出庭质证,证据不合法,不应采信;3.海林林业派出所无管辖权;4.公安机关在处罚前,未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处罚违法法定程序;5.《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赋予其信访的权利,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处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发送或发回重审。海林林业公安局提交答辩意见称,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该局具有管辖权;2.训诫书及情况说明都是接访人员一并带回的,是处罚前收集的证据;3.该局作出处罚决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应到指定场所信访,杨德文到中南海上访,应追究其责任。请求驳回杨德文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海林林业公安局作为杨德文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海林林业公安局作出的,非海林林业派出所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虽然赋予信访人通过信访解决问题的权利,但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杨德文因房屋拆迁问题未到相关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而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不符合上述规定。海林林业公安局根据杨德文的询问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训诫书及黑龙江省森工总局驻京信访工作组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认定杨德文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事实清楚。杨德文主张相关事实及程序证据是编造的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杨德文主张其未接到训诫书,但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及一审庭审时,均承认被北京公安机关训诫。杨德文主张未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但杨德文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已经签字,且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视频资料证实,公安机关已经向其履行了告知义务。海林林业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履行了受案、询问、审批、告知权利义务及家属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杨德文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杨德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德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皇甫延玉审 判 员 赵 良 宇审 判 员 王 宝 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 腾 野书 记 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5.《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