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胜洋、张宜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胜洋,张宜飞,苏文杰,李永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43号申请人:李胜洋,男,汉族,1996年9月29日生,住宜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冰洋,男,汉族,1993年2月4日生,住宜阳县,系李胜洋之哥。申请人:张宜飞,男,汉族,1997年2月28日生,住宜阳县。委托代理人:孙行,男,汉族,1967年4月2日生,住宜阳县,系张宜飞之父。被申请人:苏文杰,男,汉族,1984年3月16日生,住宜阳县。被申请人:李永飞,男,汉族,住洛宁县,系车辆登记人。申请人李胜洋、张宜飞与被申请人苏文杰、李永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苏文杰驾驶的登记人为李永飞的豫C×××××号长城牌小型轿车。申请人李胜洋、张宜飞已向本院提交40000元现金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利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永飞所有的豫C×××××号长城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