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与严海、周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严海,周艳,霍华明,严林,龙志强,杜雪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1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住所地:枣阳市大西街8号。负责人:黄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海,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被告:周艳,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霍华明,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被告:严林,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龙志强,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告:杜雪梅,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与被告严海、周艳、霍华明、严林、龙志强、杜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利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胜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