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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马路支行与贾玉梅、陈愿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马路支行,贾玉梅,陈愿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54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马路支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晓伟,行长。被执行人:贾玉梅,女,198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甘井子区。被执行人:陈愿娜,女,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本院作出的(2016)辽0291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9158.8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91执354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执行员 李  春  峥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