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通化某有限公司与李某及通化某劳服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通化某有限公司,李某,通化某劳服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0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二道江区。一审被告:通化某劳服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通化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及一审被告通化某劳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民终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通化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通化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化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付 丽代理审判员 赵希洋代理审判员 魏明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