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鸿安物业服务公司与常福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鸿安物业服务公司,常福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650号原告:牙克石市鸿安物业服务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文靚,公司经理。被告:常福增,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牙克石市鸿安物业服务公司与被告常福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鸿安物业服务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鸿安物业服务公司自愿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鸿安物业服务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牙克石市鸿安物业服务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弓文良人民陪审员 王纪安人民陪审员 许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