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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永亮、方祥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亮,方祥芬,杨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52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亮,男195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申请执行人:方祥芬,女,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杨兵,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成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7年02月14日立案执行李永亮、方祥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兵一案,执行标的49551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本案与我院2010年所立案件(2010)成执字第315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及执行依据完全一致,发生重复立案。本院认为,本案系重复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刑初字第26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谭昕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