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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0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华丽包装有限公司、河北亿能普药业有���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华丽包装有限公司,河北亿能普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10执1514号申请人石家庄市华丽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北故邑村。法定代表人:王丽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亿能普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亿能普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10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32103.15元及利息20000元,受理费1115元,执行费33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亿能普药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6600.15元,或提取被执行人河北亿能普药业有限公司收益256600.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河北亿能普药业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志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会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