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关自伟与新麦机械(无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新麦机械(无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自伟,新麦机械(无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新麦机械(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903号原告:关自伟,男,1965年8月7日出生,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骏(社区推荐),男,1951年7月22日出生。被告:新麦机械(无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65号金兴经济联合大厦1301—1306内1303室。法定代表人:谢月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建芳,该单位员工。被告:新麦机械(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友谊北路312号。法定代表人:吕国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建芳,新麦机械(无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原告关自伟诉被告新麦机械(无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新麦机械(无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关自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自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关自伟负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