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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汝林与唐山市兰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汝林,唐山市兰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3304号原告:刘汝林,男,196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唐山市兰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机场路街道办事处华岩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589174881。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汝林诉被告唐山市兰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汝林负担5元。审 判 长 董 峰代理审判员 王 通人民陪审员 魏成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