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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8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卢润炳、广州市炳胜饮食有限公司等与曹嗣标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润炳,广州市炳胜饮食有限公司,曹嗣标,曹嗣全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8355号原告:卢润炳,男,1957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黄燕芳,系广州市炳胜品味餐饮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广州市炳胜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卢润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天飞,系广州市炳胜饮食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曹嗣标,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委托代理人:钟健强,系广州市炳胜品味餐饮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曹嗣全,男,1976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委托代理人:阮永坚,系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炳胜酒家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润炳、广州市炳胜饮食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嗣标、曹嗣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6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润炳、广州市炳胜饮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0元减半收取3280元,由原告卢润炳、广州市炳胜饮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