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建明申请易白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明,易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明,男,汉族,1957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易白平,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建明与被执行人易白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建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荷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易白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0)荷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辉审判员 韩涛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田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