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辽宁远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远通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028号原告:辽宁远通物流有限公司,驻辽宁省沈阳市近海经济区环保产业基地A区黄海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海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巍巍,女,1981年07月0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该公司法务。被告: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驻广饶县稻庄镇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树森,该公司监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远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6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远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辽宁远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秦卫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