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善美与赵恒春、赵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美,赵恒春,赵振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467号原告:张善美,女,1955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赵恒春,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告:赵振远,男,1980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原告张善美与被告赵恒春、赵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张善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善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善美负担。审 判 长 权伟审 判 员 李萌人民陪审员 王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徐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