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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善美与赵恒春、赵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美,赵恒春,赵振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467号原告:张善美,女,1955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赵恒春,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告:赵振远,男,1980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原告张善美与被告赵恒春、赵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张善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善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善美负担。审 判 长  权伟审 判 员  李萌人民陪审员  王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徐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