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建雄、马文华与马勺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康乐县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雄,马文华,马勺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康乐县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299号原告:马建雄,住康乐县。原告:马文华,住康乐县.法定代理人:马得荣,系原告马文华父亲。被告:马勺不,住康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海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康乐县营业部。负责人:汪佐武。原告马建雄、马文华与被告马勺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康乐县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建雄、马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马建雄、马文华负担。审 判 长 张明清审 判 员 包原福代理审判员 马进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