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696号原告:胡某,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王某,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杨显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秀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