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696号原告:胡某,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王某,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杨显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秀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