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财与刘继宗、王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财,刘继宗,王淑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414号原告刘财,男,73岁,1943年12月29日,汉族,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刘继宗,男,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王淑华,女,44岁,1972年12月30日,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海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