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5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财与刘继宗、王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财,刘继宗,王淑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414号原告刘财,男,73岁,1943年12月29日,汉族,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刘继宗,男,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王淑华,女,44岁,1972年12月30日,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海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