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文赫与王文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赫,王文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姜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202号原告:李文赫,男,1993年10月15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华,临沂兰山众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高,男,195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号开元上城大厦10楼。负责人:王焕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成祥,男,1985年1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被告:姜臣,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赫诉被告王文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赫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