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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潘兴路与程红军、程明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兴路,程红军,程明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59号申请执行人:潘兴路(曾用名潘新路),农民。被执行人:程红军,无业。被执行人:程明理,农民。潘兴路申请执行程红军、程明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鄂0624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兴路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2016)鄂0624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谢其捷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俊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