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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胡小容与卢银山、马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容,卢银山,马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563号之一原告:胡小容,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路红,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银山,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被告:马玲玲,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原告胡小容与被告卢银山、马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 辉人民陪审员  陈达生人民陪审员  邓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谢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