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晏哲青与迟晓旭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晏哲青,迟晓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保347号申请人:晏哲青,农民。被申请人:迟晓旭,农民。申请人晏哲青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迟晓旭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91中的存款148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晏哲青以4500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晏哲青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迟晓旭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91中的存款14800元,冻结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168元,由被申请人迟晓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洪曙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晏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