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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谭庆保、付艳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庆保,付艳芬,郑伟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庆保,男,194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付艳芬,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广州市,现住广东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伟光,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燕文,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晏雏燕,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庆保、付艳芬因与被上诉人郑伟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庆保、付艳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庆保、付艳芬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为214元,由上诉人谭庆保、付艳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瑄代理审判员  林天华代理审判员  唐芙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禤婕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