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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5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四川泓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574号之一申请人:唐春霞,女,生于1987年12月17日。原告四川泓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7日,申请人唐春霞向本院申请追加古建华、刘小清、罗宝珍、陈友仁、宋翠容为本案第三人。申请人唐春��的理由:古建华、刘小清、罗宝珍、陈友仁、宋翠容私自成立蓝城绿洲业主委员会,并与原告四川泓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申请追加古建华、刘小清、罗宝珍、陈友仁、宋翠容为本案第三人。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原告四川泓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系蓝城绿洲业主委员会,古建华、刘小清、罗宝珍、陈友仁、宋翠容个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追加古建华、刘小清、罗宝珍、陈友仁、宋翠容个人为本案第三人不合适,其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唐春霞追加古建华、刘小清、罗宝珍、陈友仁、宋翠容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审 判 长  冯旭宏审 判 员  许晓念人民陪审员  魏晓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沈 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