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5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德明与被告邓卫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明,邓卫国,朱元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02民初5180号原告:陈德明,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邓卫国,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朱元琼,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陈德明与被告邓卫国、朱元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德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邓卫国、朱元琼共同偿还原告陈德明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6.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邓卫国系同事及朋友关系。2011年底期间被告告知原告外面有借款需求,可以给月息3分,问我们有没有余钱可以出借,我们说外面的老板不认识,不放心借款,被告说不放心,可算做被告借原告的钱,原告收2分利息,被告收1分利息,原告出于同事关系,同意借款。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转款给被告邓卫国10万元;2014年1月2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邓卫国转款5万元,被告邓卫国于借款当日出具了同等金额的借条,后被告自2012年10月开始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后不再支付原告利息,至2016年2月23日,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万元,其余利息至今未付,共6.2万元整。现两笔借款均已到期,截止到2017年4月差欠为6.2万元,及本金15万元。被告朱元琼与邓卫国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期间,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起诉至你院,请你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邓卫国答辩:我与朱元琼已于2010年2月22日离婚。被告朱元琼未作答辩。就各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2年7月20日,原告陈德明之夫侯家海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邓卫国转账5万元,当日被告邓卫国出具《借条》一张给陈德明,内容为:“今借到张志(智)俐人民币现金100000元(壹拾万元整),月息2%,季付息。”;2014年1月26日,原告陈德明之夫侯家海再次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邓卫国转款5万元,当日被告邓卫国出具《借条》一张给陈德明,内容为:“今借到陈德明人民币现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月息2%,半年付息”。原告陈德明当庭陈述被告邓卫国在2015年4月份以前均在正常付息,从2015年4月份后除2016年2月23日支付利息1万元,之后被告邓卫国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本息。另查明:被告朱元琼与被告邓卫国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已于2010年2月22日离婚,借款时双方已无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借条、转款凭证、婚姻登记信息等以及原告陈德明及被告邓卫国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陈德明提供的借条、转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邓卫国向原告陈德明借款15万元且已支付的事实成立,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借款期间,被告邓卫国、朱元琼已无夫妻关系,本院对原告诉请朱元琼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诉请按月息2%计算利息为6.2万元,根据借条载明双方对利息进行明确约定为月息2%,从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共24个月,利息应为7.2万元,原告于2016年2月支付利息1万元,余利息6.2万元未付,原告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邓卫国应予以偿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德明借款本金21.2万元(其中本金15万元,利息6.2万元)。二、驳回原告陈德明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为2240元,由被告邓卫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莉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祥蓉附1:本案证据目录一、原告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一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及保险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病历、出院记录、医药费发票原件一组,证明……鉴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各一份,证明……二、被告公司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保险单、保险条款原件各一份,证明……转账凭证原件一份,证明……其他诉讼参与人未提交证据。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