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执19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建生与程荔汾、郑开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生,程荔汾,郑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9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建生,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程荔汾,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郑开芳,女,194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建生与被执行人程荔汾、郑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建生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闽0304执19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程荔汾、郑开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3300元,现已执行到人民币6235元,2016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陈建生与被执行人程荔汾、郑开芳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案债务,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林仙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