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项新忠与被告侯远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新忠,侯远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553号原告:项新忠,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国,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远洲,男,1965年9月1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项新忠与被告侯远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项新忠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项新忠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项新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项新忠负担。审 判 长 邹建明人民陪审员 黄恩明人民陪审员 傅安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邵蕊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