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执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335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西路支行与陈晓芳、江苏南枫信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西路支行,陈晓芳,江苏南枫信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33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西路支行,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181号。负责人孟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冬雪,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雪茹,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晓芳,女,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被执行人江苏南枫信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40楼。法定代表人施东卫,该公司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西支行申请执行陈晓芳、江苏南枫信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1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陈晓芳名下银行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江苏南枫信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二被执行人在阿里巴巴账户无余额;二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无登记;二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证券部门均无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将被执行人拉纳失信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冬审判员 李玉宝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