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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刑终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寇小旺贪污罪、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寇小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刑终2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寇小旺,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0日,大学文化,原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2015年8月5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2017年1月4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张健,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寇小旺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寇小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十万元;二、涉案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四川川煤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4940元、四川广元西南混凝土有限公司283420元。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寇小旺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广检公撤抗(2017)2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决定撤回抗诉。上诉人寇小旺当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撤回抗诉决定书,上诉人寇小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准许上诉人寇小旺撤回上诉。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舸审判员 师德雄审判员 唐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