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珍芬与胡天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珍芬,胡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珍芬,女,195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胡天荣,男,1947年7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张珍芬与胡天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除银行存款2640.00元(已划拨至本院执行专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汪进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