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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珍芬与胡天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珍芬,胡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珍芬,女,195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胡天荣,男,1947年7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张珍芬与胡天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除银行存款2640.00元(已划拨至本院执行专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汪进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