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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亮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53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孙亮,男,汉族,1990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上诉人孙亮因与孙建国、李素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4民初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孙亮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4民初301号民事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无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全部文件,原被告主体合格,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该案也属于一审法院的管辖。原告有证据证明了所有物品是被告拿走,录音证据也是证据的一种,并且当事人陈述也是证据,本案一审法院就没有通知被告到庭,被告没有对证据进行质证,最后本案适用法律不正,本案的相关证据没有经过质证,一审法院就以无法提供证据做出不予受理是不符合法律程序及法律规定。根据以上事实与法律规定,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孙亮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孙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博文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