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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某1与林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933号原告:林某1,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林某2,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林某1与被告林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林某1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林某1负担。审判员 林 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倩倩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