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梅生与马明生、张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梅生,马明生,张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622号原告:宋梅生,男,194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郅应勋,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明生,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惠娟,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宋梅生与被告马明生、张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宋梅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梅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梅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梅生负担。审判员 蔡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白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