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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晖、陈咕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晖,陈咕仔,胡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林晖,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度假区。被执行人陈咕仔(又名陈宝菇),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胡美娟,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2016)闽0782民初17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咕仔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应予强制划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咕仔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兴田支行62×××09账户上的存款51175元(含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至本院账户;(收款单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账号:35×××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坤明审判员  王 珂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