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万青凯、唐山市古冶区聚福酒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青凯,唐山市古冶区聚福酒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1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青凯,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唐山市古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章、李玉勇,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古冶区聚福酒店。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王辇乡太古庄村东。负责人:王丽芝,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万青凯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古冶区聚福酒店(以下简称聚福酒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4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青凯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4474号民事判决,裁定再审。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虽然万青凯二审提交的唐华(2016)临鉴字第671号临床鉴定是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但该鉴定机构是合法有资质的,本案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而不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万青凯是在工作时受伤,因此应当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工伤鉴定,并以此作为计算万青凯赔偿数额的标准,且该证据是涉案协议显失公平的重要依据。2、万青凯与聚福酒店签订的协议,甲方是以聚福酒店的名义签订的,但聚福酒店在该协议上未加盖公章认可、业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签字人金红无聚福酒店授权,该协议在形式上有瑕疵。3、聚福酒店应当知道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作为用人单位处理此类事故具有丰富的经验,签订该协议时,万青凯未进行伤残鉴定,无法计算自己应当得到的赔偿数额,被聚福酒店误导,签订协议后通过咨询相关部门后才得知该协议显失公平。4、万青凯受伤后,聚福酒店承诺待其养好伤后可继续在酒店工作,但万青凯与聚福酒店签订完协议后,聚福酒店无故将万青凯辞退。综上,请求查明事实,依法裁定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万青凯二审提交的鉴定是否应予采信问题。一审中万青凯并未提出鉴定申请,该鉴定是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万青凯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所做,聚福酒店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二审法院不予采信该鉴定并无不妥。二、关于万青凯认为涉案协议形式上有瑕疵的问题。聚福酒店对于其工作人员金红签字的协议予以认可,且已经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故万青凯该条申请理由不成立。三、关于万青凯称聚福酒店明知涉案协议显失公平,仍对其进行误导签订协议的问题。万青凯在未做伤残鉴定的情况下,与聚福酒店签订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万青凯称聚福酒店知道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并对其进行误导,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万青凯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四、关于万青凯称酒店无故将其辞退的问题。该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万青凯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青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振杰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祁立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