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任伟龙。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52523元、垫付费用25718.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27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伟龙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白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