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28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利生与高莹莹、程飞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生,高莹莹,程飞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881-1号原告:王利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煜、马祥君,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莹莹。被告: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生与被告高莹莹、程飞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耀华审 判 员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