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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28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利生与高莹莹、程飞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生,高莹莹,程飞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881-1号原告:王利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煜、马祥君,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莹莹。被告: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生与被告高莹莹、程飞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耀华审 判 员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