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刘某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群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刑初44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群,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谢连喜,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武红,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群及辩护人梁武红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申请对被告人刘某群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某群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潘 伟 英人民陪审员 陈 蓝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敏(兼)书记 员代 盼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