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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谢宝平与叶诗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宝平,叶诗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03民初651号原告谢宝平,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梅县区。被告叶诗栋,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梅县区。原告谢宝平与被告叶诗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谢宝平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宝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宝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谢宝平负担。审判员  曾志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曾凌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