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谢宝平与叶诗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宝平,叶诗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03民初651号原告谢宝平,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梅县区。被告叶诗栋,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梅县区。原告谢宝平与被告叶诗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谢宝平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宝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宝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谢宝平负担。审判员 曾志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曾凌峰 来自: